合肥中銳學校章程
來源:合肥中銳學校 作者: 發布日期:2025-03-06 瀏覽次數:51
(2022年3月14制定 2025年2月20日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校的名稱為“合肥中銳學校”。
學校的原名為“合肥中銳國際學?!保?005年更名為“合肥世界外國語學?!?,2022年12月更名為“合肥中銳學?!?。
第二條 本學校的性質是舉辦者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教育服務的社會組織,屬于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學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展素質教育。
第四條 本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本學校的審批機關即業務主管單位是合肥市教育局,2021年7月份,合肥市教育局賦權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是合肥市民政局,2021年7月份,合肥市民政局賦權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社區管理局管理。
第六條 本學校的住所地為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繁華大道286號。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七條 本學校建立中國共產黨合肥中銳學校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支部),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發展局黨委。
第八條
本學校黨支部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九條 本學校黨支部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書記由學校依照黨章和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選舉產生。
第十條 本學校黨組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十一條 本學校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 由學校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校黨支部參與討論研究,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校黨支部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校黨支部與理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校黨支部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學校黨支部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十二條 本學校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十三條 本學校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學校黨支部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抓好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
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十四條 本學校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黨建辦, 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紀檢等方面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三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十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學校的舉辦者是合肥市湛諾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學校辦學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 本學校開辦資金人民幣伍佰萬元,全部由舉辦者合肥市湛諾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出資。
第十八條 本學校的業務范圍即辦學內容為高中(含小學、初中)。具體內容為:
(一)辦學層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
(二)教育類型:學歷教育;
(三)辦學形式:全日制、寄宿制;
(四)辦學規模:小學540人,初中720人,普通高中2400人(學生);
(五)招生范圍:主要面向合肥地區招生;
(六)招生對象:適齡兒童、小學畢業生、初中畢業生。
第四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本學校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張傲冬(理事長、校長)、唐智君、劉莉萍、陳均(副理事長)、汪先齊(黨支部書記)、江象林、張年華(教職工代表)】。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理事會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由全體教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推選的人員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屆理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選;個別理事離職,由理事會會議確認;增補個別理事,由理事會會議選舉。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在職人數少于1/2時,即宣布解散,并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學校章程;
(二)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籌集辦學經費、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變更舉辦者;
(七)聘任或者解聘校長和由校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八)罷免、增補理事;
(九)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十一)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報酬;
(十二)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三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學校章程的修改;
(二)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三)變更舉辦者;
(四)聘任和解聘校長;
(五)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六)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七)學校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方案;
(八)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學校校長由理事會參照公辦高中校長任職條件聘任,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參加工作,年齡適當放寬。校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校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訂學校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學校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校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擬訂學校財務預算;
(八)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不是理事會成員的校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左五梅、談政、喬利娜)。左五梅為召集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黨組織代表、教職工或教育主管部門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學校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對學校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者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嚴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扶持資金;
(三)學費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發展教育事業,盈余不得分紅,辦學結余全部用于本學校辦學。
第三十七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學校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本學校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征求意見結束后由學校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于15日內分別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六)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第四十四條 本學校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依法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學校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不得私分,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5年2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022年3月14制定 2025年2月20日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校的名稱為“合肥中銳學校”。
學校的原名為“合肥中銳國際學校”,2005年更名為“合肥世界外國語學?!?,2022年12月更名為“合肥中銳學校”。
第二條 本學校的性質是舉辦者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教育服務的社會組織,屬于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學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展素質教育。
第四條 本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本學校的審批機關即業務主管單位是合肥市教育局,2021年7月份,合肥市教育局賦權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是合肥市民政局,2021年7月份,合肥市民政局賦權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社區管理局管理。
第六條 本學校的住所地為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繁華大道286號。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七條 本學校建立中國共產黨合肥中銳學校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支部),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發展局黨委。
第八條
本學校黨支部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九條 本學校黨支部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書記由學校依照黨章和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選舉產生。
第十條 本學校黨組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十一條 本學校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 由學校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校黨支部參與討論研究,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校黨支部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校黨支部與理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校黨支部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學校黨支部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十二條 本學校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十三條 本學校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學校黨支部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抓好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
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十四條 本學校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黨建辦, 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紀檢等方面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三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十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學校的舉辦者是合肥市湛諾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學校辦學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 本學校開辦資金人民幣伍佰萬元,全部由舉辦者合肥市湛諾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出資。
第十八條 本學校的業務范圍即辦學內容為高中(含小學、初中)。具體內容為:
(一)辦學層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
(二)教育類型:學歷教育;
(三)辦學形式:全日制、寄宿制;
(四)辦學規模:小學540人,初中720人,普通高中2400人(學生);
(五)招生范圍:主要面向合肥地區招生;
(六)招生對象:適齡兒童、小學畢業生、初中畢業生。
第四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本學校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張傲冬(理事長、校長)、唐智君、劉莉萍、陳均(副理事長)、汪先齊(黨支部書記)、江象林、張年華(教職工代表)】。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理事會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由全體教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推選的人員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屆理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選;個別理事離職,由理事會會議確認;增補個別理事,由理事會會議選舉。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在職人數少于1/2時,即宣布解散,并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學校章程;
(二)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籌集辦學經費、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變更舉辦者;
(七)聘任或者解聘校長和由校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八)罷免、增補理事;
(九)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十一)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報酬;
(十二)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三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學校章程的修改;
(二)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三)變更舉辦者;
(四)聘任和解聘校長;
(五)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六)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七)學校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方案;
(八)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學校校長由理事會參照公辦高中校長任職條件聘任,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參加工作,年齡適當放寬。校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校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訂學校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學校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校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擬訂學校財務預算;
(八)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不是理事會成員的校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學校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左五梅、談政、喬利娜)。左五梅為召集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黨組織代表、教職工或教育主管部門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學校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對學校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者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嚴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扶持資金;
(三)學費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發展教育事業,盈余不得分紅,辦學結余全部用于本學校辦學。
第三十七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學校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本學校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征求意見結束后由學校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于15日內分別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六)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第四十四條 本學校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依法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學校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不得私分,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5年2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